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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治走私條例 - Article 2

The Smuggling Penalty Act|第 2 條|檢察|Закон|Действующий

法務部|v1.0

Последнее изменение: 2012-06-13

Содержание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之管制物品,由行政院依下列各款規定公告其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 一、為防止犯罪必要,禁止易供或常供犯罪使用之特定器物進口、出口。 二、為維護金融秩序或交易安全必要,禁止偽造、變造之各種貨幣及有價證券進口、出口。 三、為維護國民健康必要,禁止、限制特定物品或來自特定地區之物品進口。 四、為維護國內農業產業發展必要,禁止、限制來自特定地區或一定數額以上之動植物及其產製品進口。 五、為遵守條約協定、履行國際義務必要,禁止、限制一定物品之進口、出口。

Санкция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之管制物品,由行政院依下列各款規定公告其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 一、為防止犯罪必要,禁止易供或常供犯罪使用之特定器物進口、出口。 二、為維護金融秩序或交易安全必要,禁止偽造、變造之各種貨幣及有價證券進口、出口。 三、為維護國民健康必要,禁止、限制特定物品或來自特定地區之物品進口。 四、為維護國內農業產業發展必要,禁止、限制來自特定地區或一定數額以上之動植物及其產製品進口。 五、為遵守條約協定、履行國際義務必要,禁止、限制一定物品之進口、出口。

Связанные нормы — The Smuggling Penalty Act

  • Статья 92(第 92 條)
  • 消防法 - Article 11-1(第 11-1 條)
  • 懲治走私條例 - Article 1(第 1 條)
  • 懲治走私條例 - Article 3(第 3 條)
  • 懲治走私條例 - Article 4(第 4 條)
  • 懲治走私條例 - Article 5(第 5 條)
  • 懲治走私條例 - Article 6(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