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治走私條例|第 9 條|檢察|法|生效中
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12-06-13
稽徵關員或其他依法令負責檢查人員,明知為走私物品而放行或為之銷售或藏匿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