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治走私條例|第 12 條|檢察|法|生效中
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12-06-13
自大陸地區私運物品進入臺灣地區,或自臺灣地區私運物品前往大陸地區者,以私運物品進口、出口論,適用本條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