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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第 8 條

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第 8 條|標準檢驗|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2-01-03

內容

報驗義務人應填具報驗申請書連同應繳檢驗規費,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檢驗機關(構)申請報驗: 一、型式認可證書影本;報驗義務人非型式認可證書之名義人時,應另檢具證書名義人授權文件。但已填具型式認可證書之證號者,免附型式認可證書影本。 二、經公告應檢附之相關試驗紀錄、製程紀錄等文件。 三、其他檢驗必要文件。 無須申請內銷檢驗登記者,報驗義務人應於首次報驗時,另檢附第三條之文件。 申請報驗由代理人為之者,應檢附授權書及代理人證明文件。以代理申請報驗為業之營利事業,得檢具授權書向檢驗機關(構)登記備查,並憑其登記代理報驗義務人辦理各項報驗手續。

相關法律條文 - 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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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第 9 條(第 9 條)
  • 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第 10 條(第 10 條)
  • 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第 11 條(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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