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第 11 條|標準檢驗|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2-01-03
報驗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驗機關(構)不受理其報驗: 一、未依本法第十九條辦理內銷檢驗登記者。 二、未依第八條規定申請報驗者。 三、報驗申請書內容錯誤或其他不依規定繕打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