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第 9 條|標準檢驗|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2-01-03
報驗商品名稱應以公告之品目名稱、檢驗標準所列名稱或檢驗機關(構)同意之名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