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免經型式認可報驗辦法|第 8 條|標準檢驗|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02-01-09
報驗義務人有正當理由無法於前條期間核銷者,應於到期前申請延展一次,其延展期間以三個月為限。 前條核銷非由報驗義務人辦理者,應於報驗時提出核銷者之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