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免經型式認可報驗辦法|第 10 條|標準檢驗|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02-01-09
取得免經型式認可之商品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商品免經型式認可: 一、逾核銷期間未完成核銷者。 二、核銷數量不符者。 依前項第一款事由廢止者,商品免經型式認可溯及既往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