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標準檢驗|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7-09-28
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執行稽查或第四十三條規定進行調查,應製作書面紀錄,並由受稽查者或受調查者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