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法規
生效中
度量衡法施行細則-第 2 條
最後修訂:
2017-09-28
📋
條文摘要
本法第五條之法定度量衡器類別如下: 一、度器。 二、衡器。 三、法碼。 四、力量器。 五、溫度計。 六、壓力計。 七、體積計。 八、速度計。 九、熱量...
📝 內容
本法第五條之法定度量衡器類別如下:
一、度器。
二、衡器。
三、法碼。
四、力量器。
五、溫度計。
六、壓力計。
七、體積計。
八、速度計。
九、熱量計。
十、密度計。
十一、濃度計。
十二、比重計。
十三、電度表。
十四、皮革面積計。
十五、照度計。
十六、照射計。
十七、噪音計。
十八、纖度計。
十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各款法定度量衡器所涵蓋種類及範圍,由主管機關以公告指定之。
一、度器。
二、衡器。
三、法碼。
四、力量器。
五、溫度計。
六、壓力計。
七、體積計。
八、速度計。
九、熱量計。
十、密度計。
十一、濃度計。
十二、比重計。
十三、電度表。
十四、皮革面積計。
十五、照度計。
十六、照射計。
十七、噪音計。
十八、纖度計。
十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各款法定度量衡器所涵蓋種類及範圍,由主管機關以公告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