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第 6 條|原子能|法規|生效中
核能安全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02-11-22
國內有關原子能科學與技術之研究發展,應將年度計畫及其研究發展情形,報由主管機關核轉原子能委員會備查,並接受原子能委員會之督導。其擬與國外原子能機構訂立合作計畫者,應經原子能委員會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