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第 2 條|原子能|法規|生效中
核能安全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02-11-22
本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核子原料係指: 一、釷礦物、鈾礦物或鈾釷混合之礦物,其含有鈾、釷之成份重量比在萬分之五以上者。 二、任何物理或化學形式之鈾、釷或二者之混合物;但不包括第三條所指之核子燃料在內。 三、其他經行政院指定為核子原料之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