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第 3 條|原子能|法規|生效中
核能安全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02-11-22
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核子燃料係指: 一、能由原子核分裂之自續連鎖反應而產生能量之物料。 二、鈽、鈾-二三三、鈾-二三五及以鈽、鈾-二三三或鈾-二三五濃縮之物料。 三、其他經行政院指定為核子燃料之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