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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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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稱
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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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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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原子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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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ity
核能安全委員會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02-11-22
📖 定義條文
📋 條文摘要

本法第二條第五款所稱之核子反應器係指: 一、研究用核子反應器:以教學、研究或實驗為主要任務之反應器。 二、動力用核子反應...

📝 內容

本法第二條第五款所稱之核子反應器係指:
一、研究用核子反應器:以教學、研究或實驗為主要任務之反應器。
二、動力用核子反應器:以產生動力為主要目的而設計或運轉之反應器。
三、其他核子反應器:不屬於以上兩款之核子反應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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