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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

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原子能|法規|生效中

核能安全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02-11-22

內容

申請核子原料執照,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使用目的與本法第一條規定相符。 二、申請人或所僱用之技術人員具有安全處理核子原料之訓練或經歷。 三、設備、設施及操作程序,足以保護工作人員及人民之健康。 四、不致造成環境污染。 五、有嚴密之管理及料帳制度,並劃定物料計算區。 前項第五款所稱物料計算區,分為主要核子設施、研究發展設施及其他處所,由核子原料或核子燃料所有人依物料之使用、生產、處理等要求劃分,報經原子能委員會核准,以便實施管制之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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