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第 44 條|原子能|法規|生效中
核能安全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02-11-22
左列人員運轉核子反應器時,免申領執照。 一、學校學生在運轉人員現場指導下,為訓練而運轉研究用核子反應器。 二、接受運轉訓練之人員在運轉人員現場指導下,為訓練而運轉核子反應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