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第 47-1 條|原子能|法規|生效中
核能安全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02-11-22
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安裝、改裝,其安全檢查及游離輻射測量,原子能委員會得指定機構協助檢測;其實施辦法由原子能委員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