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第 48 條|原子能|法規|生效中
核能安全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02-11-22
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所有人,應每半年將現況、異動狀況及生產紀錄向原子能委員會申報一次。其申報時間為每年七月十五日及次年一月十五日以前。操作人員有有異動時,應一併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