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42 條|社會及家庭|法|生效中
第 四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8-01
身心障礙者於支持性就業、庇護性就業時,雇主應依法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並依相關勞動法規確保其權益。 庇護性就業者之職業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庇護工場給付庇護性就業者之職業災害補償後,得向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申請補助;其補助之資格條件、期間、金額、比率及方式之辦法,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