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第 61 條|原子能|法規|生效中
核能安全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02-11-22
違反本法所定防護管制應作為及不作為之義務者,原子能委員會得令其限期改善。其有本法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事者,由原子能委員會移送該管法院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