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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
In Force
第 24 條
最後修訂:
2025-05-28
📝 內容
銀行業、保險業及信託投資業經營非專屬本業銷售額範圍,如本法附表說明欄位之規定者,得申請依本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繳納。
依前項及第二十三條規定申請者,經核准後三年內不得申請變更。
依前項及第二十三條規定申請者,經核准後三年內不得申請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