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修建養護規則|第 6-1 條|鐵路|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5-24
鐵路機構應評估路線可能發生之潛在危險,設置適當之危險偵測設施、或採取適當之檢測與防護措施,相關評估文件及檢測紀錄應妥為保存,備供交通部鐵道局查核。 鐵路機構應就前項規定事項訂定具體規範,報交通部鐵道局備查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