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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修建養護規則-第 5 條

鐵路修建養護規則|第 5 條|鐵路|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5-24

內容

新建、改建或整修完畢之路線,鐵路機構非經檢查及試運轉,不得使用,但輕微之改建或整修,得省略試運轉。 前項所稱輕微係指在現有路線上實施下列養護作業,並經完工檢查無行車安全之虞者。完工檢查應作成紀錄,備供主管機關查核。 一、軌縫調整、曲線整正及砸道。 二、抽換軌枕、鋼軌或道碴。 三、抽換鋼軌或道岔配件。 四、長焊鋼軌重新舖定。 五、號誌機移設或更新。 六、電車線淨空調整。 七、橋梁隧道加固或補強。 八、一般例行之維修及設備測試。 九、其他報經主管機關同意省略試運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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