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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鐵路修建養護規則-第 5 條

📜
法律名稱
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
條款號
第 5 條
📂
分類
鐵路
📍
Hierarchy Path
第 一 章
🏛️
Authority
交通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4-05-24
📖 定義條文
📋 條文摘要

新建、改建或整修完畢之路線,鐵路機構非經檢查及試運轉,不得使用,但輕微之改建或整修,得省略試運轉。 前項所稱輕微係指在現有路線上實施下列養護作業,並經...

📝 內容

新建、改建或整修完畢之路線,鐵路機構非經檢查及試運轉,不得使用,但輕微之改建或整修,得省略試運轉。
前項所稱輕微係指在現有路線上實施下列養護作業,並經完工檢查無行車安全之虞者。完工檢查應作成紀錄,備供主管機關查核。
一、軌縫調整、曲線整正及砸道。
二、抽換軌枕、鋼軌或道碴。
三、抽換鋼軌或道岔配件。
四、長焊鋼軌重新舖定。
五、號誌機移設或更新。
六、電車線淨空調整。
七、橋梁隧道加固或補強。
八、一般例行之維修及設備測試。
九、其他報經主管機關同意省略試運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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