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修建養護規則|第 14 條|鐵路|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一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5-24
隧道內之路線,長度超過三百公尺者,除特殊情形外,其坡度不得超過千分之十五,隧道及其水溝應有千分之三之最小坡度以利洩水,隧道內之凸坡,應極力避免,以利通風。 軌距七百六十二公厘之鐵路,如因山岳區隧道情形特殊者,其坡度得放寬至千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