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修建養護規則|第 51 條|鐵路|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九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5-24
甲級以上之鐵路線最少應設行車閉塞或站間運轉、調度、配車及平交道等專用電話及電報電路。 電化區間須增設電力調度與電力維修用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