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修建養護規則|第 55 條|鐵路|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十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5-24
架空電車線之高度,自容許變動之兩軌面中心點算起,其高度依下列規定: 站內:五公尺。 站外:四.七五公尺。 平交道:五.四(tm)公尺。 前項高度對既設之隧道、橋梁及跨越鐵路之陸橋、天橋,得減至四點四二公尺或四點五八公尺。架設在平交道之電車線,如因特殊狀況不能保持其規定淨空高度者,應於平交道兩側設置限高門及警告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