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檢查規則|第 17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一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3-10
建造中之船舶,其船體、主輔機與設備等各部分,應按事先核定之圖說,並依有關法令規定,於適當時期,就其必要之部分施行特別檢查。其圖說需修改或變更,應重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之審核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