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檢查規則|第 20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一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3-10
新建船舶於所有主輔機包括舵機、錨機、錨具與無線電信、航行儀器、救生及消防等設備裝置完成,並經測試通過後,應在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檢查人員之監督下通過航行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