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檢查規則|第 19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一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3-10
新建船舶應在船體建造完成階段之適當時期,在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檢查人員之監督下,施行傾側試驗,以決定船舶之穩度。但新建船舶其同型船業經施行傾側試驗,其有關穩度之計算書等業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核可者,得申請准免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