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檢查規則|第 21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二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3-10
現成船之特別檢查,應於船舶完成建造中檢查之日起或完成前一次特別檢查之日起,不超過五年之期限內施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