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檢查規則|第 34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二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3-10
內燃機用為主輔機者,其特別檢查應作外觀及試車或試航檢查,確認其運轉情況有無異常,發現異常,經檢查人員認為必要時,得就氣缸、給氣、供油、冷卻、潤滑、排氣、控制系統及動力輸出裝置等,予以拆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