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檢查規則|第 52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六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3-10
航政機關施行特別檢查合格後,應核發或換發船舶檢查證書。並於船舶檢查紀錄簿註明。 中華民國船舶檢查證書,依附件三之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