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檢查規則|第 55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六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3-10
船舶在國外經驗船機構依本法施行定期檢查合格後應於船舶檢查證書上簽署之。施行臨時檢查合格後,應於檢查證書上註明之。並應將檢查之情形作成檢查報告,一式三份交船舶所有人、船長及寄送航政機關,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應將一份留存船上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