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檢查規則|第 54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六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3-10
船舶在國外經驗船機構依本法施行特別檢查合格後,應將船舶各部門檢查之情形,作成檢查報告,一式三份交船舶所有人、船長及寄送航政機關。 船舶所有人或船長除將一份留存船上備查外,另一份據以向航政機關申請核發或換發船舶檢查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