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檢查規則|第 57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六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3-10
船舶檢查證書遺失、破損或證書記載事項變更時,船舶所有人應自發覺或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向航政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