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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丈量規則-第 12 條

船舶丈量規則|第 12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一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11-08-26

內容

船舶丈量應對所有與總噸位及淨噸位有關之各圍蔽艙間體積均予量計,絕熱或類似裝置亦應包含在內,金屬材料建造之船舶,應量計至船殼板或結構圍板之內側;非金屬材料建造之船舶,應量計至船殼板之外側或結構圍板之內側。在量計貨物艙間之體積時,有關空間內裝置之絕熱、夾條板與墊材不予量計。但船舶具有永久獨立貨艙櫃構造者,如液化氣體艙櫃,在量計其貨物艙間體積時,則應量計其艙櫃之周界,並不論艙櫃內外是否裝設有絕熱隔層。

相關法律條文 - 船舶丈量規則

  • 船舶丈量規則-第 13 條(第 13 條)
  • 船舶丈量規則-第 14 條(第 14 條)
  • 船舶丈量規則-第 15 條(第 15 條)
  • 船舶丈量規則-第 16 條(第 16 條)
  • 船舶丈量規則-第 17 條(第 1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