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丈量規則|第 16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一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11-08-26
丈量應以公尺為單位。有關之長、寬、深及高度應計至小數點以下二位;計算時以三位小數為準;所得噸位數以兩位小數為限;各尾數均以四捨五入取之。但船長在二十四公尺以上者,所得噸位數應為整數,尾數不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