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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船舶丈量規則-第 17 條

📜
法律名稱
船舶丈量規則
📋
條款號
第 17 條
📂
分類
航政
📍
Hierarchy Path
第 三 章/第 一 節
🏛️
Authority
交通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1-08-26
📋 條文摘要

船舶之總體積應分為下列四部分予以量計後再合併計算之: 一、船體主要部分。 二、船體前後突出部分。 三、附屬物。 四、上層建築。 計算方法得應用經航政機...

📝 內容

船舶之總體積應分為下列四部分予以量計後再合併計算之:
一、船體主要部分。
二、船體前後突出部分。
三、附屬物。
四、上層建築。
計算方法得應用經航政機關核可之其他精確計算程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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