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丈量規則|第 14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一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11-08-26
總體積之量計,得不包括通海空間之體積在內。 前項通海空間指錨鍊孔、海水閥之凹入部、艏推力軸道、漁船之艉滑槽、控泥船之挖泥井及其他在船體上設置之類似空間。 船體分開之船舶,如駁船或挖泥船於卸貨時其貨艙雖得暫時開放通海,但在量計總噸位及淨噸位時,仍應計入(如附圖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