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船管理規則|第 88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六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5-05
客船應置備清潔淡水,足供該船全體船員及乘客在到達可供淡水之次一港口之用。 船員及乘客每日使用淡水標準如下: 一、船員及房艙乘客不得少於二十公升。 二、統艙乘客不得少於十二公升。 前項標準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得視實際情況核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