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船管理規則|第 91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六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5-05
客船備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並於發航前檢查合格之淡水製造機者,得以該機製造淡水之能量三分之二,計算免除淡水之存量,如該機能量大於船上全體人員所需,仍應置前條所規定之太平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