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船管理規則|第 97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六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5-05
客船僅在餐廳供應房艙或統艙乘客膳食時,除前二條另有規定外,其餐廳之容量,不得小於所載乘客全部人數三分之一,如未設餐廳者,應於廚房或配菜間前,留有足量之通道,以便乘客往來之用。但短程客船不須供給膳食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