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艙區劃分規則|第 69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三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12-01-16
客船之井圍甲板距滿載載重線不高於二百五十四毫米者,於計算其艙區劃分、穩度及排水裝置時,井圍甲板範圍應視為可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