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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14 條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14 條|推動促參|法|生效中

第 二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2-12-21

內容

公共建設所需用地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主辦機關應協調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迅行變更;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者,主辦機關應協調區域計畫主管機關依區域計畫法令辦理變更。 前項屬重大公共建設案件所需用地,依法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應依都市計畫法令及區域計畫法令,辦理平行、聯席或併行審查。

相關法律條文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 藥事法-第 92 條(第 92 條)
  • 消防法-第 11-1 條(第 11-1 條)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13 條(第 13 條)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15 條(第 15 條)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16 條(第 16 條)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17 條(第 17 條)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18 條(第 1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