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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船舶設備規則-第 164 條

📜
法律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
條款號
第 164 條
📂
分類
航政
📍
Hierarchy Path
第 四 章/第 二 節
🏛️
Authority
交通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1-11-12
📋 條文摘要

船上衛生設備數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船員起居艙,應在適當位置備有衛生設備。該衛生設備應依其住宿人數,每六人或以下至少提供一個便器、一個洗手臺和一個...

📝 內容

船上衛生設備數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船員起居艙,應在適當位置備有衛生設備。該衛生設備應依其住宿人數,每六人或以下至少提供一個便器、一個洗手臺和一個浴盆或淋浴器之方式設置。但已備有個人專用衛生設備之船員,免予計入住宿人數。
二、航行時間未滿四小時之客船,前款衛生設備之數量得經認可酌准減少。
三、除客船外,每間船員臥室均應配備供應冷熱淡水之洗手臺。但該洗手臺已設於個人專用浴廁者,不在此限。
四、總噸位三千以上之船舶,鄰近駕駛室及機艙控制室,應設有衛生設備。
五、應為男女船員提供分開之衛生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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