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第 166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三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1-11-12
船員人數滿十五人且經常航行港口間超過三日之船舶,應設有專門醫療室。但航行沿海及內水航線船舶,不在此限。 未設置專用醫療室或無隨船醫生之船舶,應備有藥櫃或急救醫藥箱,配置適當藥品及醫療器材,並附說明書,由船長指定專人管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