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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船舶設備規則-第 166 條

📜
法律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
條款號
第 166 條
📂
分類
航政
📍
Hierarchy Path
第 四 章/第 三 節
🏛️
Authority
交通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1-11-12
📋 條文摘要

船員人數滿十五人且經常航行港口間超過三日之船舶,應設有專門醫療室。但航行沿海及內水航線船舶,不在此限。 未設置專用醫療室或無隨船醫生之船舶,應備有藥櫃...

📝 內容

船員人數滿十五人且經常航行港口間超過三日之船舶,應設有專門醫療室。但航行沿海及內水航線船舶,不在此限。
未設置專用醫療室或無隨船醫生之船舶,應備有藥櫃或急救醫藥箱,配置適當藥品及醫療器材,並附說明書,由船長指定專人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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