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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29 條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29 條|推動促參|法|生效中

第 三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2-12-21

內容

公共建設經主辦機關評定其投資依本法其他獎勵仍未具自償能力者,得就其非自償部分,由主辦機關補貼其所需貸款利息或按營運績效給予補貼,並於投資契約中訂明。 主辦機關辦理前項公共建設,應於實施前將建設計畫與相關補貼及財務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或由各該地方政府自行核定。 第一項之補貼應循預算程序辦理。

相關法律條文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 藥事法-第 92 條(第 92 條)
  • 消防法-第 11-1 條(第 11-1 條)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30 條(第 30 條)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31 條(第 31 條)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32 條(第 32 條)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33 條(第 33 條)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34 條(第 3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