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30 條|推動促參|法|生效中
第 三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2-12-21
主辦機關視公共建設資金融通之必要,得洽請金融機構或特種基金提供民間機構中長期貸款。但主辦機關提供融資保證,或依其他措施造成主辦機關承擔或有負債者,應提報各民意機關審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