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第 16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6-04
放射性物質應裝入適於遮蔽放射線之鉛或其他材料製造之容器內,再裝入木箱、模造板箱或其他適當之包裝內。 外包裝之長、寬、深,各應在一○○公釐以上。 容器及包裝,不得有放射性之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