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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第 17 條

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第 17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6-04

內容

放射性物質之包裝,依外表面游離輻射劑量率之許可限度,分為左列三類: 一、第一類: 包裝所生之游離輻射劑量率,於運送期間內,在該包裝之外表面任何一點,不超過每小時○.五毫侖琴或其等值數。 二、第二類: (一)包裝所生之游離輻射劑量率,於運送期間內,雖超過第一類所定之限度,但不超過左列之限度:甲、包裝外表任何一點:每小時五○毫侖琴或其等值數。乙、距離包裝外表面任何一點一公尺處:每小時二.五毫侖琴或其等值數。 (二)在運送期間任何時間內其運送指數不超過二.五。 三、第三類: (一)包裝所生之游離輻射劑量率,於運送期間內,雖超過第二類所定之限度,但不超過左列之限度:甲、包裝外表面任何一點:每小時二○○毫侖琴或其等值數。乙、距離包裝外表面任何一點一公尺處:每小時一○毫侖琴或其等值數。 (二)在運送期間任何時間內,其運送指數不超過一○。 包裝係整載運送者,不受前項第三款第(一)目乙、及第(二)目所定之限制。但存貯與運送時,仍應符合該款之規定。

相關法律條文 - 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 船舶設備規則-第 285-18 條(第 285-18 條)
  •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第 6 條(第 6 條)
  • 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第 8 條(第 8 條)
  • 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第 9 條(第 9 條)
  • 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第 10 條(第 10 條)
  • 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第 11 條(第 11 條)
  • 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第 12 條(第 12 條)